关于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制度通知
日期:2018-04-18  作者:[db:发布人]   来源:[db:来源]  浏览量:1147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实现“国际化、实用化、个性化”的人才培养目标,鼓励、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学科竞赛、认证考试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,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、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,学校特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。

第二章  项目及学分管理

第三条 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创新创业实践、认证考试和素质教育活动等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,可申请获得相应类别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
第四条 原则上,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类别主要分为3类:创新创业项目、专业认证和素质教育项目。具体内容在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网站的相关信息系统中查看。

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

(一)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学分,方可毕业。

(二)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采取累计的方式,每2学分认定1次。

(三)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总学分上限为8学分,且每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得超过该类学分上限。

(四)学生超出必修学分以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的学分,成绩按90分计,最多可以认定6学分。

(五)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实践可累加记录学分。学生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实践只能以获得最高成就计算学分,不重复累加。

(六)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,不可兼得其他形式的课程成绩相关奖励。

(七)学生根据本专业或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细则要求与指导意见,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。

第三章  审批流程

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,原则上在每学年第1、第2学期办理,具体办理时间和要求以学校下发通知为准。

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者经公示无误后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
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以“创新创业实践”课程成绩(成绩统一记为90分)记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
第四章  附则
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
高等职业技术学院
    收藏本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