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实现“国际化、实用化、个性化”的人才培养目标,鼓励、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学科竞赛、认证考试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,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、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,学校特设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。
第二章 项目及学分管理
第三条 在校期间凡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创新创业实践、认证考试和素质教育活动等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,可申请获得相应类别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第四条 原则上,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类别主要分为3类:创新创业项目、专业认证和素质教育项目。具体内容在校园综合服务门户网站的相关信息系统中查看。
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
(一)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2学分,方可毕业。
(二)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采取累计的方式,每2学分认定1次。
(三)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总学分上限为8学分,且每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得超过该类学分上限。
(四)学生超出必修学分以外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,可以认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的学分,成绩按90分计,最多可以认定6学分。
(五)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实践可累加记录学分。学生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创业实践只能以获得最高成就计算学分,不重复累加。
(六)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,不可兼得其他形式的课程成绩相关奖励。
(七)学生根据本专业或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细则要求与指导意见,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。
第三章 审批流程
第六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由学生本人自愿申请,原则上在每学年第1、第2学期办理,具体办理时间和要求以学校下发通知为准。
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者经公示无误后认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。
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以“创新创业实践”课程成绩(成绩统一记为90分)记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第四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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